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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家门口”的火情,竟视而不见?!
4月19日13时许,广东中山
一出租屋对面车棚失火
接警后
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出动
为防止火势继续蔓延,一组消防员迅速铺设两支泡沫水枪进行压制;同时,另一组队员对出租屋内的人员进行疏散,经过紧张扑救,明火终被扑灭。为防止复燃,消防员对临近厂房火点进行仔细查看,并用一支水枪对现场和临近厂房墙体进行降温。
事故造成1台电动车、3台摩托车被烧毁,无人员伤亡。
火灾扑灭后
调查人员查看现场监控发现
车辆刚开始冒烟时
现场一名员工看到了这一幕
随后又有一名员工出现
两人看着火势逐渐变大
却只是在一旁淡定观看
拿出手机拍照后离开
所幸后来火情得到了及时处置
否则后果不堪设想
阿消普法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:
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。任何单位、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,不得阻拦报警。严禁谎报火警。
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冒险作业的;
(二)过失引起火灾的;
(三)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,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;
(四)扰乱火灾现场秩序,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,影响灭火救援的;
(五)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;
(六)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、部位的。
阿消想说,如发现火情
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
报警时请讲清
详细地址、着火物、
有无人员被困及联系电话
然后派人在路口等候消防车
小心!有鳄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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